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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
前言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结合公安民警执勤、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本标准分总则、配备对象、配备项目、配备数量、附则5章,共25条,规定了公安单警的基本装备配备。
公安部
2006年7月24日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提高公安民警执勤、执法等实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公安单警装备是指公安机关各警种单警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所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
1.0.3 各警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
1.0.4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可参照本标准配备。
2 配备对象
2.0.1 本标准配备对象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的单个民警。
3 配备项目
3.0.1 警服。
3.0.2 警棍。
3.0.3 手铐。
3.0.4 催泪喷射器。
3.0.5 强光手电。
3.0.6 警用制式刀具。具有刀、锯、锉、剪、锤(可砸碎汽车玻璃实施紧急救助)、改锥、指南针等进攻、制服、自卫、紧急救助多项功能。
3.0.7 警用水壶。
3.0.8 急救包。用于紧急救护。装有止血药物、止血绷带、硝酸甘油等急救用品与药物。
3.0.9 多功能腰带。用于挂带对讲机、警务通、枪支、手铐、警棍、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等装备。
3.0.10 防割手套。
3.0.11 枪支。
3.0.12 对讲机。
3.0.13 警务通。具有数据库查询功能。经济发达地区可选具有手机、数码相机和卫星定位等多功能的警务通。
3.0.14 防刺服。
3.0.15 警用装备包。用于放置警用多功能腰带及所佩装备、防刺服、防割手套等警用装备。
3.0.16 本标准中的配备项目,根据基本工作需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类型。“必配”是指公安单警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必须配备的装备,“选配”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选择配备的装备。
3.0.17 以上配备项目(除警服、枪支外)后附示意图。
4 配备数量
4.0.1 本标准中的配备数量详见《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表》。
5 附 则
5.0.1 本标准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5.0.2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表
1、警服。套/人、必配,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管理办法》配备。
2、警棍。根/人、必配
3、手铐。副/人、必配
4、催泪喷射器。只/人、必配
5、强光手电。只/人、必配
6、警用制式刀具。把/人、选配,具有刀、锯、锉、剪、锤(可砸碎汽车玻璃实施紧急救助)、改锥、指南针等进攻、制服、自卫、紧急救助多项功能。
7、警用水壶。个/人、选配
8、急救包。个/人、必配,用于紧急救护。装有止血药物、止血绷带、硝酸甘油等急救用品与药物。
9、多功能腰带。条/人、必配,用于挂带对讲机、警务通、枪支、手铐、警棍、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等装备。
10、防割手套。双/人、必配
11、枪支。支/人、选配,按《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及有关规定配备。
12、对讲机。部/人、必配,可配备耳麦。
13、警务通。部/人、选配。具有数据库查询功能。经济发达地区可选具有手机、数码相机和卫星定位等多功能的警务通。
14、防刺服。件/人、选配
15、警用装备包。个/人、选配,用于放置警用多功能腰带及所佩装备、防刺服、防割手套等警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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