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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立案监督”?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8 00:03:32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性质上区别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今天我们要说的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的立案监督权。

什么是“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立案监督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以下规定:

1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2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3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检察官不是“官”,他们也只是普普通通的凡人,但是他们肩膀上承载着担当与正义,他们用自己手中神圣的法律监督权,依法惩治犯罪,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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